苏城院学〔2024〕38号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的班级管理,培养优良的学风和班风,促进学校的和谐发展和校园文明建设,把学生培养成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依据《苏州城市学院班级工作管理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考核原则
班级工作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务实、高效、从简的原则,坚持以评促建、评建结合。
第二条 考核机构
学校设立班级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对各二级学院班级工作考核进行统一领导,研究解决班级工作考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加强对班级工作考核开展成效的督促检查。学校班级工作考核小组设组长一名,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副组长三名(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美育中心)负责人各一名),成员若干(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招生就业处、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等)。
各学院成立班级工作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班级工作考核工作具体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定期召开班级工作考核工作小组会议,处理和回应班级管理与考核中遇到的各类情况和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持续优化和完善班级管理和考核工作流程。班级工作考核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兼任组长,各二级学院相关工作负责同志及相关师生为成员。
第三条 考核内容
各学院可根据学校班级工作考核方案制定本学院的班级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学院方案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备案后实施。
第四条 考核办法
(一)班级自评。班级于每年春学期第十六周前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表,上报学院,毕业班级不参评。
(二)学院考评。学院班级工作考核工作小组结合平时工作、记录,依据考核指标体系,于每年春学期第三周公布阶段性结果,于每年秋学期第三周公布学年考核结果并遴选出一定数量的“优良学风班”、“文明班级”,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学校表彰。学校班级工作考核小组根据本年度各学院“优良学风班”、“文明班级”的推荐上报数量、创建成果等情况,评选出校级“优良学风班”、“文明班级”,经学生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适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奖励办法
(一)“文明班级”奖励办法
按学校参评班级总数的10%,分文(含艺术)、理工科评定“文明班级”;给予“文明班级”表彰和2000元奖励,超过60人的班级,每增加20人追加500元,不满60人的班级,每减少20人,减少500元。
(二)“优良学风班”奖励办法
按学校参评班级总数的10%,分文(含艺术)、理工科评定“优良学风班”;给予“优良学风班”表彰和1000元奖励,超过60人的班级,每增加10人追加200元,不满60人的班级,每减少10人,减少200元。
(三)“优良学风班”、“文明班级”优先参加省级及以上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城市学院班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苏城院学〔2021〕14号)同时废止。学校之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七条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美育中心)承担具体解释工作。